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7號原 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李金格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魏小嵐律師 被 告 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被 告 蔡榮華即益山土木包工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因被告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解散公司登記在案,是其法定代理人有無代理權限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被告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陳報其法定代理人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暨依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書狀之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