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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7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7號

原告
林瀚東
原告
林紅芸
原告
李金格
原告
林蕙芳
原告
林蘊芳
原告
林慧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魏小嵐律師
被告
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被告
蔡榮華即益山土木包工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因被告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解散公司登記在案,是其法定代理人有無代理權限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被告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陳報其法定代理人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暨依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書狀之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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