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1號
- 原告
- 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芳貴
- 被告
- 茂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宇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沂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茂沂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46,242 元,應繳裁判費56,9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56,4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