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1號原 告 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芳貴 被 告 茂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清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沂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茂沂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46,242 元,應繳裁判費56,9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 56,435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