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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告
鴻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綉從
被告
維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琳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以103 年度司促字第6585號核發在案。嗣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以民國103 年4 月24日103 年度訴字第785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080 元;上開裁定並於103 年4 月30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補正期間應於103 年5 月5 日屆滿。詎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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