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9號
- 抗告人
- 即
- 原告
- 信星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元廷
- 相對人
- 即
- 被告
- 謝恒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車輛更名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肆佰元。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抗告人提起請求車輛更名登記第一審訴訟,未據依限繳納裁判費,而於民國103 年7 月2 日以書面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並同時命抗告人繳納裁判費17,335元。茲因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提出系爭2 台車輛之欠稅資料,總計積欠金額合計為320,400 元,此有抗告人提出欠稅資料2 份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本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積欠稅款既為320,400 元,則其請求相對人辦理車籍資料過戶登記之利益應以320,400 元計算,本院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予以廢棄,並更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另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本院廢棄,則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爰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併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3,53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