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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8號

原告
鑫國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璋國際有限公司、謝富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欣璋國際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5,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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