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8號原 告 鑫國空調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璋國際有限公司、謝富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欣璋國際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5,6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