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48號
- 原告
- 百仕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明松
- 被告
- 高績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首宝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績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績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7,000 元,應繳裁判費19,7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21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