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1號
- 原告
- 瑞昇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瑞
- 被告
- 王文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文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文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44,000 元,應繳裁
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
,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