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2號
- 原告
- 旺旺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宏
- 被告
- 惠浤達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美惠
- 被告
- 徐浤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送達原告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