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吳振宏、廖美惠
- 原告旺旺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惠浤達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徐浤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02號原 告 旺旺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宏 被 告 惠浤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美惠 被 告 徐浤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送達原告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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