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8號
- 原告
- 遠榮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端
- 訴訟代理人
- 謝岳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博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若純律師
- 被告
- 溢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保貴
- 訴訟代理人
- 洪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與判決原本不符,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