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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8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劉佩宜謝憲杰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告
遠榮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端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複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複代理人
洪若純律師
被告
溢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保貴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與判決原本不符,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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