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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37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念慈
被告
同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黃月霞
法定代理人
彭楊含香
法定代理人
徐丑麟
法定代理人
彭麗玲
被告
劉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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