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 告 紫翔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原 告 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被 告 黃正宏 姚文成 謝君承 陳柏旭 許峰嘉 高維均(原名:高維鈞) 楊嘉慶 賴仕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謝均承」記載,應更正為「謝君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