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原告
- 紫翔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姿玲
- 原告
- 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姿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怡惠律師
- 被告
- 黃正宏
- 被告
- 姚文成
- 被告
- 謝君承
- 被告
- 陳柏旭
- 被告
- 許峰嘉
- 被告
- 高維均(原名:高維鈞)
- 被告
- 楊嘉慶
- 被告
- 賴仕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玉珊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志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謝均承」記載,應更正為「謝君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