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 告 久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復進 被 告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