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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增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大明
相對人
即被告
鴻友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鴻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煌
相對人
即被告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8 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33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備註:抗告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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