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理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鑫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2 月1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鑫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53元,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於上訴時併予繳納。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