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華即嘉大商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溫國祥即昇元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4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4,5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3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