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永華即嘉大商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溫國祥即昇元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4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4,5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3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