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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告
宋鑑盛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被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訴訟代理人
陳姍姍
被告
潔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榮
訴訟代理人
杜文強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上官涵怡
上一人複代理人
葉怡婕
被告
游斐嵐

      廖健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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