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李珮瑜
- 法定代理人吳銘樹、張銘榮
- 原告宋鑑盛
- 被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潔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斐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原 告 宋鑑盛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冠華律師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吳天銘 陳姍姍 被 告 潔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榮 訴訟代理人 杜文強 呂瑞貞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上官涵怡 葉怡婕 被 告 游斐嵐 廖健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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