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4號上 訴 人 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輝 被 上訴人 朱華楨 彭秀琴 彭永熾 彭萬源 蔡建宏 葉佐弘 張麗雲 羅玉玲 羅文憶 羅文秀 姜曉雲 楊鎮銘 楊鎮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94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5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