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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原告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被告
崁城之星視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雯
被告
范博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所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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