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7號
- 原告
-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明
- 訴訟代理人
- 劉俊霙律師
- 被告
- 崁城之星視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玉雯
- 被告
- 范博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所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