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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收取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9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沈士弘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被告
全特技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生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遠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局全

      陳林雪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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