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被告
威策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9 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肆拾柒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威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威策公司)、李政穎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ꆼ緣被告威策公司於民國102 年10月4 日起陸續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合計9,439,468 元。其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債務明細附表一所示,並以被告李政穎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有「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1 份、「撥款申請書」4 紙為憑,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1 成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 成計算加付違約金。ꆼ詎被告威策公司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息日,有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為證,且於103 年2 月21日發生拒絕往來。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470,875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ꆼ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威策公司、李政穎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影本1 份、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影本1 份、撥款申請書影本4 紙、債務明細附表1 紙、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1 紙及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影本8 紙為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18 號卷第7 頁至第33頁),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合計7,470,875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