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姜筑議
- 即被告
- 張鳳珠
- 即被告
- 蕭美琴
- 即被告
- 張明文
- 即被告
- 陳貞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春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398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姜筑議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141,7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127元。
二、上訴人張鳳珠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46,7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82元。
三、上訴人蕭美琴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53,7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16元。
四、上訴人張明文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62,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334元。
五、上訴人陳貞燕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67,7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334元。
以上第二審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