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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返還整合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告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告
洪淵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整合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6,160元,原告僅繳納32萬1,160元,尚欠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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