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整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原 告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洪淵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整合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6,160元,原告僅繳納32萬1,160元,尚欠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