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 原告
-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彥群
- 訴訟代理人
- 邱英豪律師
- 被告
- 洪淵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整合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6,160元,原告僅繳納32萬1,160元,尚欠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