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整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原 告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洪淵琛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整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463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463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