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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返還整合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告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告
洪淵琛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整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463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463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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