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整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原 告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洪淵琛 訴訟代理人 任鳴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整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463 號解除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裁定命在該解除契約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解除契約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據原告陳明在案,此有該案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