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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旭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盛
被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14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945,156元〈計算式:2,300 ×(1,760+582 +1,370+365 +857 )+6,600 ×(186.74+4675.18 +44.5+486.62+486.36+809.65+41.32 +198.67+242.1 +40.52 )=58,945,15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敏 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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