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楷登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龍益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振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毅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任振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2,6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