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文玲 洪淵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389,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2,3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