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莊文玲
洪淵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389,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2,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即
洪淵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389,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2,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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