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蔡玫華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4 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2 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玖佰陸拾叁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捌佰玖拾萬元為原告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萬元為原告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就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部分: ㈠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固定有明文。然該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惟是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本有斟酌之權(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43號、同院38年台上字第193 號及同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辯稱原告吳旻鴻涉嫌偽造原告二公司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之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非法改選吳旻鴻為原告二公司之董事及董事長,原告吳旻鴻實際上並無代理原告二公司起訴之權限,故有裁定停止訴訟之必要等語,惟本件原告二公司係於102 年5 月1 日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之收文章在卷可按(見本院102 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卷〈下稱附民卷〉第1 頁),足見原告吳旻鴻所涉之刑事偽造文書案件,係於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本件訴訟繫屬「中」涉有犯罪嫌疑甚明;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本院審理本得依當事人之聲請調查證據、辯論,自為判斷而不受刑事判決結果之拘束;況原告吳旻鴻是否涉有該犯罪嫌疑,其是否為原告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院亦得依現有資料經由調查、當事人辯論即可得判斷之心證,尚無待刑事訴訟解決以資為民事訴訟判斷之前提,故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定之情形存在,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㈡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63 號裁判要旨參照)。又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調查審認,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即非本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42 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二公司係於102 年5 月1 日以吳旻鴻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而斯時吳旻鴻確實登記為原告二公司之董事及法定代理人,以形式上觀之,吳旻鴻顯然尚非明顯欠缺原告二公司法定代理權之人。被告前開主張原告二公司於101 年6 月1 日股東臨時會決議改選吳旻鴻為董事,及於同日董事會決議改選吳旻鴻為董事長之決議皆屬無效,並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告訴,及向本院提起確認原告二公司與吳旻鴻間之董事暨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101 年度重訴字第243 號)等情,有起訴書及本院民事一審判決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8 至164 、199 至204 頁),但本件若有被告主張吳旻鴻欠缺原告二公司法定代理權之情,依前揭說明,因法定代理權存否為本院依職權應調查審認之事項(本院之認定結果詳見後述),是前開101 年度重訴字第243 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已非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本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應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旻鴻新臺幣(下同)3,213,409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源化工公司)2,890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永源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源金屬公司)600 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附民卷第1 、2 頁)。嗣原告吳旻鴻於103 年12月23日當庭將上開聲明第1 項請求之本金變更為3,213,209 元(見本院卷第33頁)。經核原告吳旻鴻前開聲明之變更,並無變更訴訟標的及基礎事實,係屬請求金額之減縮,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明知其僅係原告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乃其配偶即原告吳旻鴻,嗣原告吳旻鴻於96年5 月至100 年5 月因案在大陸地區羈押、服刑期間,則由訴外人郭昭志、林正釧及許勝欽共同經營原告二公司,且上開二公司基於財務操作之便,乃借被告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使用,並因避稅之考量,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自原告永源化工公司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原告永源金屬公司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匯至被告上開帳戶內,而被告明知該等款項係原告二公司所有,不得私自動用,且應配合於101 年1 月間,將上開款項全數匯回予原告二公司,詎其竟於101 年8 月1 日未經原告二公司之同意,擅自將上開款項中之3,470 萬元轉出至其名下聯邦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嗣於101 年8 月6 日,再自該帳戶內提領現金70萬元,復將3,400 萬元轉出,其餘20萬元亦拒不返還,而將上開款項全數侵吞於己。 ㈡被告明知永源化工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申辦經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務信用卡,係專屬原告吳旻鴻本人持用,原告吳旻鴻亦未同意或授權其使用,而原告吳旻鴻因案在大陸地區羈押、服刑期間,上開信用卡係由律師帶回交付其保管。詎被告見卡片正面授權使用者之姓名為「WU MING HUNG」,且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已經簽立「吳旻鴻」之中文姓名,致其無法使用,俟於98年9 月25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因屆期補發信用卡,被告取得新卡後,竟在該信用卡片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簽立「Susan Tsai」之簽名,並持上揭信用卡分別於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購買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金額之商品,利用店員未實際核對「WU MIN -GHUNG 」與「Susan Tsai」英文姓名之差異,使商家誤認係持卡人吳旻鴻本人欲刷卡購物,總計盜刷之財物金額高達3,213,209 元。因永源化工公司認原告吳旻鴻係因公在大陸地區服刑,為避免被告經濟陷於窘境,且因該信用卡係以公司之名義申辦,為避免影響公司信用,乃先行支付上開帳款,然日後原告吳旻鴻仍須將該款項全數返還予永源化工公司,故被告前開侵權行為實已導致原告吳旻鴻受有3,213,209 元之損害。 ㈢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上開變更後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本為原告二公司之董事長,並分別持有1,900 萬股及114 萬股之公司股份,詎原告吳旻鴻竟於101 年6 月1 日擅將原告名下之上開股份全數轉至其名下,進而未經合法選任自命為董事長,故原告吳旻鴻實際上並無代理原告二公司起訴之權限。被告既然持有原告二公司95% 的股份,可以自由決定公司營運政策及金錢支出,故系爭公司存款為股東分紅可以使用,且由於系爭聯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放置於公司,在被告喪失登記上之負責人身分及不實股份變動之登載後,被告深怕原告吳旻鴻再以偽刻印章之不法手段隨時將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一空,故為保全公司資金及自己基於公司最大股東對公司之股東權益,乃將系爭款項轉至微風簡易分行之帳戶,並無不法性且屬緊急避難,依民法第150 條之規定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就信用卡帳款部分,被告簽帳消費時間自98年11月至100 年1 月,時間長達1 年多,原告永源化工公司皆已如數向銀行支付信用卡消費款,足見原告永源化工公司與原告吳旻鴻均同意被告使用系爭信用卡,況系爭信用卡之申請人為原告永源化工公司,卡費亦為原告永源化工公司繳付,原告吳旻鴻就此並無任何損害,不應就此向被告請求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對其為侵占公司存款及未經同意盜刷信用卡之侵權行為,並導致其受有損害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從而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㈠原告吳旻鴻是否有代理原告二公司起訴之權限?㈡被告是否有原告所指侵占公司存款及未經同意盜刷信用卡之侵權行為?㈢被告倘有該行為,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各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吳旻鴻是否有代理原告二公司起訴之權限? ⒈原告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分別於77年6 月21日及94年1 月6 日經核准設立。於101 年6 月7 日前之登記負責人均為被告,就原告永源化工公司部分,被告原持有95% 股份即1,900 萬股,訴外人郭昭志持有5%股份即100 萬股;就原告永源金屬公司部分,被告原持有95% 股份即114 萬股,訴外人郭昭志持有5%股份即6 萬股。原告二公司於101 年6 月1 日在被告未出席之情況下,分別召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原告吳旻鴻經股東臨時會選任為原告二公司之董事,又經董事會選任為原告二公司之董事長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1 頁正反面),堪信為真實。 ⒉原告永源化工公司及被告前於89年11月、90年12月及91年3 月間因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16061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該案對於被告為不起訴處分之原因,無非係以原告吳旻鴻於該案件偵查中自承:「蔡玫華為其配偶,其甫為永源化工公司之真正負責人,公司業務均由其負責,蔡玫華並不知悉」之事實,而認定原告吳旻鴻為永源化工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不應擔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責等情,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8至100 頁)。準此,被告與原告吳旻鴻尚未發生本件相關民刑事爭議前,被告亦不否認其僅為永源化工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真正負責營運決策之實際負責人為原告吳旻鴻。 ⒊再者,於被告登記為原告二公司之負責人期間,原告吳旻鴻始為公司之實際股東及實際負責人,公司自設立後之營運、業務、財務及人事等由原告吳旻鴻及訴外人郭昭志決定,被告只是掛名負責人,並未參與公司業務之經營或決策,公司員工均稱呼被告為董事長夫人或董娘,而非稱呼其為董事長,被告於公司內並無自己獨立之辦公室及辦公桌,亦未印製其為負責人之名片乙節,業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4 號刑事案件之證人即擔任原告二公司之股東兼總經理郭昭志、會計王淑媛、廠務副總許勝欽、業務副總林正釧,及聯邦銀行大園分行放款部襄理林春發等人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88至97、101 至108 、112 至127 頁),互核渠等所證情節相符,應無不可信之理。又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審理中,關於其就永源化工公司之出資比例、資金來源等節復陳稱:已不記得等語(見本院卷第69、70頁),是難認被告辯稱其為原告二公司之實際股東及實際負責人云云為真實。 ⒋準此,依上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調查、系爭刑事案件中證人之證詞等情,可認原告吳旻鴻為原告二公司之實際股東及實際負責人,而被告係依原告吳旻鴻指示持有股份並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況原告吳旻鴻與被告為夫妻關係,夫之公司由其妻擔任登記名義人,而由登記名義人概括授權予實際負責人綜理公司一切事務,於一般公司經營實務上亦屬常見。且被告除保管原告二公司與銀行往來之印鑑章外,公司之大小章均置於公司之保險箱內,由訴外人郭昭志保管及處理一事,業據被告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1209號及101 年度偵字第19168 號案件偵查中自陳在卷(見本院卷第208 至212 頁),衡諸社會一般常情,倘被告為實際負責人,應由其自行處理公司重要事務,非將公司重要大小章直接置於公司保險箱內,而概括授權由訴外人郭昭志保管及綜理處理公司一切業務,則原告吳旻鴻既係原告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僅係名義上負責人,亦即俗稱之「人頭」,一切事務均係由實際負責人即原告吳旻鴻執行,被告對公司之一切業務,縱無明示授權,亦可認有默示授權予實際負責人總攬處理之意,是原告吳旻鴻既係以其實際負責人之地位,且基於被告之概括授權而使用被告置於保險箱內之印章,蓋印於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且該股東臨時會確實業據原告吳旻鴻、訴外人郭昭志、許勝欽、王淑媛等人到場開會(見本院卷第200 、201 頁),並改選原告吳旻鴻為原告二公司之董事,尚難認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之內容有何不實之處,從而原告吳旻鴻既經股東臨時會選任為原告二公司之董事,又經董事會選任為原告二公司之董事長,自有代理原告二公司提起本件訴訟之權限,不得僅以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蔡玫華」之印文非被告所親自蓋印,即認原告吳旻鴻並無原告二公司之合法代表(理)權。 ㈡被告是否有原告所指侵占公司存款及未經同意盜刷信用卡之侵權行為? ⒈就侵占公司存款部分: ⑴原告二公司主張渠等前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自永源化工公司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永源金屬公司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總計3,490 萬元,匯至被告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嗣於101 年8 月1 日,被告先將3,470 萬元轉出至其名下聯邦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復於101 年8 月6 日,自該帳戶提領現金70萬元,並將3,400 萬元轉出,其餘20萬元迄未返還永源化工公司或永源金屬公司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永源化工公司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永源金屬公司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暨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見桃檢101 年度他字第3758號卷〈下稱他字卷〉卷三第72至78頁)、聯邦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6張(見他字卷卷一第194 至202 頁)、永源化工公司支出證明單8 張(見他字卷卷三第86頁背面、第87頁背面、第88頁背面、第89頁背面、第90頁背面、第91頁背面、第92頁背面、第93頁背面)、永源金屬公司支出證明單3 張(見他字卷卷三第94頁背面、第95頁背面、第96頁背面)、被告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暨內頁交易明細表影本(見他字卷卷三第79至81頁、第85頁)、被告之聯邦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桃檢101 年度保全字第45號卷第40頁)可佐,是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⑵至於原告二公司復主張渠等將總計3,490 萬元之款項匯至被告上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戶內之原因,乃係基於財務操作之便及避稅考量,被告亦明知該等款項係原告二公司所有,不得私自動用,並應配合於101 年1 月間,將上開款項全數轉匯回原告二公司之帳戶內乙節,則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①原告吳旻鴻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具結證述:永源化工公司是其與白焜賢共同成立,白焜賢退出之後,由其與郭昭志共同經營,後因公司擴大營業,再成立永源金屬公司,而其於85年間因替一位美國友人積欠士林農會之債務2,900 萬元做擔保,為避免牽連公司,故借用配偶即被告姓名,登記為兩間公司之負責人,並借用被告在聯邦銀行開設之帳戶供公司使用。公司業務是由其決策,財務則是由郭昭志負責,公司大、小章亦是由郭昭志保管,被告並未參與公司決策,亦未在公司支薪,公司員工都稱呼被告董娘,就是董事長老婆。其於94年7 月1 日至大陸地區經營事業後,公司業務由郭昭志、林正釧、許勝欽共同處理,財務仍由郭昭志負責,不須向被告回報。因公司年底報稅時,會計師要求結帳完公司帳戶內的現金要與報稅之金額一致,如有多出之現金就要先轉出,但這還是公司的錢。所以其與郭昭志共同決定在年底報稅時,若公司帳戶有多出之現金,就先轉到被告帳戶,等報完稅後,再把錢轉回公司帳戶,100 年年底公司溢出之現金就是轉帳到被告帳戶等語明確(見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4 號卷〈下稱刑事一審卷〉卷三第14頁背面至第19頁、第21頁背面至22頁背面、第24頁背面)。 ②證人郭昭志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永源化工公司於89年成立時,其是擔任廠長,之後為董事長特別助理、總經理,現在則是副董事長,公司實際決策者為吳旻鴻董事長與其,被告只是公司名義負責人,未擔任任何職務,其與公司員工都稱呼被告董娘。公司大、小章由其保管,財務部分也是由其和吳旻鴻董事長決策,被告均未參與,另公司有借用被告聯邦銀行的私人帳戶使用,但印鑑章仍由被告保管。吳旻鴻董事長之前有要求請被告先幫他收公司之財務報表,故會計王淑媛應該會給被告資料,由被告幫吳旻鴻董事長代收,但不須經被告審核。公司年底報稅時,銀行會函證,資料須搭配外帳,而在想辦法節稅之情況下,因被告是公司名義負責人,所以公司多出來的錢在年底就先轉到被告帳戶,到年初時才轉回公司,往年都是這樣做,就是在年底12月轉出現金、隔年年初則分批轉回,大約從98年起就如此處理。年初時,會計會通知被告把錢轉回公司,她自己也知道。本案於100 年底自公司帳戶匯款3 千多萬元至被告帳戶後,也有請會計跟被告聯繫,請她把錢轉回公司,但她沒有配合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卷三第25至31頁背面、第33頁及背面)。 ③證人王淑媛即永源化工公司會計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具結證述:其於92年10月起即在永源化工公司擔任會計一職,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都是屬於永源集團,帳務、業務都是一起處理,兩家公司負責人雖登記為被告,但實際負責人是吳旻鴻,被告只是公司登記負責人、董事長夫人,員工平常係稱呼被告董娘。公司都是由吳旻鴻董事長和總經理郭昭志負責決策,公司財務是由郭昭志決策,有關薪資、設備或是大筆工程款才會透過吳旻鴻董事長決定,吳旻鴻董事長大部分是跑外務,但他有要求要提供公司帳目給他過目,因為他常常出國比較沒空,就會叫其把帳放在他家給被告看,所以之後吳旻鴻被羈押,其也會把公司財務報表燒錄成光碟備份給被告看。被告很少進公司,也沒有權力可以決策公司任何事項。公司基本上使用的帳戶都是以公司名義開立,但有借用被告名義開立之聯邦銀行帳戶使用,該帳戶之存摺在郭昭志處,印章則是由被告保管。公司會借用被告這個帳戶,是因為要配合內外帳或是辦理增資。為了節稅,到年底時如果公司帳戶現金餘額過高,會跟外帳報表搭不起來,所以才把這些資金轉到被告帳戶,等年初再慢慢轉回,其會跟郭昭志討論什麼時間點把錢轉走、再把錢轉回來,依照慣例以前都是這樣處理。這些錢一樣是公司資產,不能由被告私人動用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卷三第159 頁背面至第167 頁背面)。 ④證人林春發即聯邦銀行大園分行放款部經理亦具結證稱:其有承辦永源化工公司、永源金屬公司之存、放款往來業務,大部分都是與郭昭志接洽。其認識吳旻鴻夫婦時,就知道公司負責人是吳旻鴻,被告只是登記負責人。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確有證稱知悉這兩、三年以來,永源公司在年底12月左右,會將公司款項轉到被告個人帳戶,等到下個年度,再轉回永源公司帳戶。銀行是被動發現此狀況。因為銀行每天都有就超過100 萬元以上大筆金額進、出之交易,印出電腦報表給主管傳閱,其是放款部主管,所以會看到報表,報表中公司戶在上面,個人戶在下面,其看到永源公司有大額金額轉出,在同份報表上也有看到被告帳戶有大額金額轉入,出帳分幾個戶頭,入帳就只有一個戶頭。其以為他們想更換往來銀行,就打電話去永源公司詢問,王淑媛說不用擔心,那些錢年初會再匯回公司帳戶,就其所知,這種情形有好幾年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卷三第252 頁背面至第253 頁背面、第255 頁)。 ⑤互核上開證人之證詞均甚為一致,而證人郭昭志、王淑媛、林春發與被告間均無仇怨,衡情應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故意設詞構陷被告之可能,渠等證述應值採信。此外,附於刑事卷宗內之永源化工公司支出證明單8 張(見他字卷卷三第86頁背面、第87頁背面、第88頁背面、第89頁背面、第90頁背面、第91頁背面、第92頁背面、第93頁背面)及永源金屬公司支出證明單3 張(見他字卷卷三第94頁背面、第95頁背面、第96頁背面),其上亦記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筆款項之用途為「資金流向【永源聯邦】→董娘聯邦」、「資金流向【永金科聯邦】→董娘聯邦」等字樣;再觀諸被告名下之第一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於98年12月28日,確分別有來自永源金屬公司、永源化工公司匯入800 萬元、2,000 萬元、200 萬元、1,700 萬元、2,000 萬元、800 萬元,總計7,500 萬元資金之紀錄,嗣旋於99年1 月15日將2,000 萬元、1,600 萬元轉出,復於99年1 月20日將3,400 萬元轉出,總計轉出7,000 萬元之紀錄(見刑事一審卷卷卷三第312 頁、第318 至319 頁);另被告名下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9年12月10至99年12月27日之間,亦分別有200 萬元、200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200 萬元、300 萬元、250 萬元、300 萬元、350 萬元、300 萬元、300 萬元、200 萬元、250 萬元,總計3,850 萬元之資金匯入,嗣又於100 年1 月5 日將1,000 萬元轉出,復於100 年4 月1 日將2,850 萬元轉出,總計轉出3,850 萬元之紀錄(見刑事一審卷卷一第205 頁、第208 頁背面至第209 頁),核與證人郭昭志、王淑媛、林春發所述原告二公司因避稅之考量,乃於年底時將公司帳戶內資金轉入至被告名下帳戶,待隔年年初時再將該等款項轉回公司帳戶,且已行之多年等情相符,足見原告二公司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匯至被告上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戶內之原因,確係基於財務操作之便及避稅考量。被告明知該等款項係原告二公司所有,不得私自動用,並應配合於101 年1 月間,將上開款項全數轉匯回原告二公司之帳戶內,然卻於101 年8 月1 日,先將3,470 萬元轉出至其名下聯邦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復於101 年8 月6 日,自該帳戶提領現金70萬元,並將3,400 萬元轉出,其餘20萬元迄未返還,是原告二公司主張被告明知上開銀行存款非屬其所有,竟將該帳戶內實際上屬原告二公司所有之金錢,予以侵占入己乙節,應屬可採。 ⑶被告固否認原告所指之侵占犯行,並以其為公司最大股東,系爭公司存款為股東分紅可以自由使用,且為保全公司資金及自己基於公司最大股東對公司之股東權益,乃將系爭款項轉至微風簡易分行之帳戶,並無不法性且屬緊急避難,依民法第150 條之規定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置辯,然查: ①被告僅係原告二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吳旻鴻董事長之配偶,並未參與公司任何決策之事實,業據證人吳旻鴻、郭昭志、王淑媛證述明確,業如前述,復經證人許勝欽即永源化工公司廠務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其自90年起任職永源化工公司,負責廠務,整個公司都是由吳旻鴻董事長決策,被告只是董事長夫人,並未參與公司營運、決策,員工均稱呼其董娘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卷三第168 頁);證人林正釧亦證述:其自91年9 月1 日起任職永源化工公司,知道公司業務就是由吳旻鴻和郭昭志決策。印象中被告到公司來都是吳旻鴻董事長帶來,或是被告帶小孩過來,吳旻鴻董事長出事後,被告到公司之次數不超過5 次等語明確(見刑事一審卷卷三第256 至257 頁)。此外,被告於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訊問時亦自承:公司員工都稱呼其董娘,公司未替其印製名片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卷一第195 頁),衡諸常情,「董娘」一詞,無非係指董事長之母親或太太,果被告確係原告二公司之董事長,公司員工自應稱呼其為董事長,而非「董娘」,更無可能不替被告印製名片之理,是被告辯稱其是原告二公司最大股東,持有股份高達95%,亦是實際負責人,故上開匯入其帳戶之資金,本屬股東分紅可由其自由使用云云,要屬無稽,顯難採信。 ②再者,被告於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訊問時復自承:其名下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印鑑章」是由其保管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卷一第192 頁背面),而系爭3,490 萬元匯至被告之系爭聯邦銀行帳戶後,既該帳戶印鑑章係由被告所持有,則無論是吳旻鴻抑或其他第三人,均無可能在未經被告同意、授權之情況下,擅自於該帳戶內提領款項,甚或擅自變更印鑑。然被告卻於101 年8 月1 日,將上開款項中之3,470 萬元轉出至其名下聯邦銀行微風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且被告於本院刑事庭準備程序訊問時亦坦承該帳戶是其於101 年8 月開戶,僅供個人使用,存摺未交給公司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卷一第193 頁),詎被告卻於101 年8 月6 日,旋自該帳戶內提領現金70萬元,並將3,400 萬元轉出,益徵被告是將上開款項挪為私用,顯有不法所有意圖甚明,其猶辯稱係為保全公司資金,始將上開款項轉出,並無侵占之犯意云云,洵難採信。 ⒉就未經同意盜刷信用卡部分: ⑴原告主張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帳款均係由被告使用永源化工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申請核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務信用卡刷卡消費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VISA商務金卡消費總額報表暨消費明細表共16份(見桃檢101 年度他字第3757號卷卷二第55至74頁背面)可稽,是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事實,亦應堪信為真實。 ⑵而上開信用卡係專屬原告吳旻鴻本人持用,吳旻鴻因案在大陸地區羈押、服刑期間,上開信用卡是由律師帶回交付被告保管,卡片正面授權使用者之姓名為「WU MING HUNG」,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則已經簽立「吳旻鴻」之中文姓名,吳旻鴻並未同意或授權被告使用之事實,業據原告吳旻鴻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刑事一審卷卷三第20頁正反面、第23頁正反面);復經被告於偵查及刑事一審審理中數度自承:該信用卡是以公司名義辦給吳旻鴻使用的,目的是為方便吳旻鴻為公司處理業務事項時支付所需之花費、這張卡是我要申請給吳旻鴻使用的,用公司的名義申請給吳旻鴻使用等語(見100 年度他字第3757號卷卷二第104 頁、卷三第133 頁、刑事一審卷卷一第85頁背面、第194 頁);又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函覆略以:本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於98年9 月25日卡片屆期續發新卡,並於100 年1 月11日掛失補發新卡等語(見刑事一審卷卷四第58頁);另被告向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消費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帳款之簽帳單,其上持卡人簽名欄內均是簽載「Susan Tsai」之英文姓名,而未見有「吳旻鴻」名義之署名(見刑事一審卷卷四第121 至122 頁),而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消費日期均在98年9 月25日之後,足見被告係利用98年9 月25日續發新卡,店員未實際核對「WU MING HUNG」與「Susan Tsai」英文姓名之差異,使商家誤認其係持卡人吳旻鴻本人欲刷卡購物,因而取得高達3,213,209 元金額之財物。 ⑶被告亦否認有盜刷信用卡之犯行,並以永源化工公司皆如期向銀行支付信用卡消費款,且原告吳旻鴻於99年7 月假釋出獄後,既已知悉被告使用系爭信用卡向商家消費之事實,卻未為任何反對之指示,任令被告繼續持之消費,足見原告吳旻鴻係同意被告使用系爭信用卡云云置辯,然查: ①原告吳旻鴻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堅稱其未授權亦未同意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消費,業如前述,且永源化工公司於90年10月19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申辦商務信用卡時,已於申請書明確載明申請人為永源化工公司,持卡人為吳旻鴻,且未申請辦理附卡使用,而被告因係斯時為永源化工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遂在該申請書之「申請人簽章」欄上簽名,並由吳旻鴻在「持卡人簽章」欄上簽名、蓋印,嗣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於90年10月23日核發商務卡予永源化工公司,該商務信用卡乃係專屬吳旻鴻本人一人持用等情,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101 年8 月3 日101 大園字第108 號函及檢附之商務卡申請書1 份(見桃檢101 年度他字第3757號卷卷二第51至54頁),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核發由吳旻鴻簽名持用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務信用卡正反面影本1 份可參(見桃檢101 年度他字第3757號卷卷三第124 頁),被告對此自難諉為不知,其所辯與原告吳旻鴻是夫妻關係,前曾約定可共用該張信用卡,該張信用卡是用公司名義申辦,而其是公司負責人,故亦有權使用云云,不足採信。 ②又永源化工公司認吳旻鴻係因公在大陸服刑,為避免原告吳旻鴻配偶即被告經濟陷於窘境,且因上開商務信用卡係以永源化工公司名義申辦,為避免影響公司信用,乃先將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一一所示之消費款項付款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待原告吳旻鴻返國後再與吳旻鴻清算帳款乙節,亦據證人郭昭志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刑事一審卷卷三第31頁背面至第34頁),故非能以永源化工公司已先行支付信用卡消費款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事實,即推論永源化工公司及原告吳旻鴻同意被告使用系爭信用卡,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可採。 ㈢被告倘有該行為,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及金額各為何?茲分述如下: ⑴就未經同意盜刷信用卡部分: 經查,系爭信用卡係以永源化工公司名義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辦,系爭3,213,209 元信用卡消費款亦由永源化工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付完畢在案,業如前述,則被告未經同意盜刷信用卡之侵權行為,即生損害於永源化工公司,而非原告吳旻鴻甚明,是原告吳旻鴻主張被告應賠償上揭信用卡消費款,非屬有據,應予駁回。原告吳旻鴻雖主張永源化工公司係先行支付系爭信用卡消費款,其事後必須賠償該筆金額給公司,致其受有損害云云,惟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吳旻鴻始終未曾提出賠償該筆金額予永源化工公司之事證,本院自難遽為有利於原告吳旻鴻之認定。況原告吳旻鴻因案在大陸地區羈押、服刑期間,託由律師帶回交付予被告保管之信用卡,由於該卡片正面授權使用者已記載姓名為「WU MI NGHUNG」,且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已經簽立「吳旻鴻」之中文姓名,致被告無法使用,被告所持之盜刷財物者,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於98年9 月25日因屆期所補發之新卡,被告此部分之犯行非因原告吳旻鴻託其保管信用卡所致,自難認原告吳旻鴻對於永源化工公司有何損害賠償責任可言,故原告吳旻鴻主張其有義務償還該筆款項予永源化工公司云云,亦非有理,不足為採。 ⑵就侵占公司存款部分: 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故意不法侵占原告二公司之存款迄今未還,致原告二公司受有損害,則原告永源化工公司及原告永源金屬公司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分別賠償其所受損害2,980 萬元、600 萬元。 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二公司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二公司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二公司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5 月9 日(見附民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陳,原告二公司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吳旻鴻所為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二公司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於原告吳旻鴻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應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莊琦華 附表一: ┌─────────────────────────┐ │永源化工公司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 ├──┼──────────┼───────────┤ │ 1 │100 年12月13日 │ 200 萬元 │ ├──┼──────────┼───────────┤ │ 2 │100 年12月13日 │ 300 萬元 │ ├──┼──────────┼───────────┤ │ 3 │100 年12月15日 │ 125 萬元 │ ├──┼──────────┼───────────┤ │ 4 │100 年12月15日 │ 175 萬元 │ ├──┼──────────┼───────────┤ │ 5 │100 年12月16日 │ 200 萬元 │ ├──┼──────────┼───────────┤ │ 6 │100 年12月16日 │ 290 萬元 │ ├──┼──────────┼───────────┤ │ 7 │100 年12月19日 │ 150 萬元 │ ├──┼──────────┼───────────┤ │ 8 │100 年12月19日 │ 200 萬元 │ ├──┼──────────┼───────────┤ │ 9 │100 年12月20日 │ 100 萬元 │ ├──┼──────────┼───────────┤ │10 │100 年12月20日 │ 120 萬元 │ ├──┼──────────┼───────────┤ │11 │100 年12月20日 │ 150 萬元 │ ├──┼──────────┼───────────┤ │12 │100 年12月21日 │ 150 萬元 │ ├──┼──────────┼───────────┤ │13 │100 年12月21日 │ 150 萬元 │ ├──┼──────────┼───────────┤ │14 │100 年12月21日 │ 180 萬元 │ ├──┼──────────┼───────────┤ │15 │100 年12月22日 │ 170 萬元 │ ├──┼──────────┼───────────┤ │16 │100 年12月22日 │ 230 萬元 │ ├──┼──────────┼───────────┤ │總計│ │2,890 萬元 │ └──┴──────────┴───────────┘ 附表二: ┌─────────────────────────┐ │永源金屬公司聯邦銀行大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編號│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 ├──┼──────────┼───────────┤ │ 1 │100 年12月13日 │ 150 萬元 │ ├──┼──────────┼───────────┤ │ 2 │100 年12月13日 │ 200 萬元 │ ├──┼──────────┼───────────┤ │ 3 │100 年12月15日 │ 120 萬元 │ ├──┼──────────┼───────────┤ │ 4 │100 年12月15日 │ 130 萬元 │ ├──┼──────────┼───────────┤ │總計│ │ 600 萬元 │ └──┴──────────┴───────────┘ 附表三: ┌───┬───────┬───────────────────┬──────┐ │編號 │ 時間 │ 地點:特約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 │ │ │ │ │(新臺幣) │ ├───┼───────┼───────────────────┼──────┤ │一 │98年11月1 日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3,320元│ ├───┼───────┼───────────────────┼──────┤ │二 │98年11月1 日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3,500元│ ├───┼───────┼───────────────────┼──────┤ │三 │98年11月3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800元│ ├───┼───────┼───────────────────┼──────┤ │四 │98年11月3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960元│ ├───┼───────┼───────────────────┼──────┤ │五 │98年11月3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4,980元│ ├───┼───────┼───────────────────┼──────┤ │六 │98年11月3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8,240元│ ├───┼───────┼───────────────────┼──────┤ │七 │98年11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4,224元│ ├───┼───────┼───────────────────┼──────┤ │八 │98年11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4,586元│ ├───┼───────┼───────────────────┼──────┤ │九 │98年11月14日 │fetish(台北) │ 7,400元│ ├───┼───────┼───────────────────┼──────┤ │十 │98年11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7,650元│ ├───┼───────┼───────────────────┼──────┤ │十一 │98年11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3,336元│ ├───┼───────┼───────────────────┼──────┤ │十二 │98年11月14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北) │ 18,880元│ ├───┼───────┼───────────────────┼──────┤ │十三 │98年11月18日 │鷹堡飲食店(桃園) │ 11,300元│ ├───┼───────┼───────────────────┼──────┤ │十四 │98年11月19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6,420元│ ├───┼───────┼───────────────────┼──────┤ │十五 │98年12月3 日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站(桃園) │ 7,600元│ ├───┼───────┼───────────────────┼──────┤ │十六 │98年12月8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8,991元│ ├───┼───────┼───────────────────┼──────┤ │十七 │98年12月8 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北) │ 14,840元│ ├───┼───────┼───────────────────┼──────┤ │十八 │99年1 月14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0,026元│ ├───┼───────┼───────────────────┼──────┤ │十九 │99年1 月23日 │紅陽科技(台北) │ 20,000元│ ├───┼───────┼───────────────────┼──────┤ │二十 │99年1 月23日 │紅陽科技(台北) │ 50,000元│ ├───┼───────┼───────────────────┼──────┤ │二十一│99年1 月26日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1,390元│ ├───┼───────┼───────────────────┼──────┤ │二十二│99年1 月2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972元│ ├───┼───────┼───────────────────┼──────┤ │二十三│99年1 月2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7,600元│ ├───┼───────┼───────────────────┼──────┤ │二十四│99年2 月6 日 │態度髮型(台北) │ 2,800元│ ├───┼───────┼───────────────────┼──────┤ │二十五│99年2 月6 日 │kila kila H (台北) │ 33,300元│ ├───┼───────┼───────────────────┼──────┤ │二十六│99年2 月9 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11,418元│ ├───┼───────┼───────────────────┼──────┤ │二十七│99年2 月10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200元│ ├───┼───────┼───────────────────┼──────┤ │二十八│99年2 月10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41,000元│ ├───┼───────┼───────────────────┼──────┤ │二十九│99年2 月15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8,490元│ ├───┼───────┼───────────────────┼──────┤ │三十 │99年2 月18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9,756元│ ├───┼───────┼───────────────────┼──────┤ │三十一│99年2 月20日 │健康快樂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9,900元│ ├───┼───────┼───────────────────┼──────┤ │三十二│99年2 月20日 │健康美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75,000元│ ├───┼───────┼───────────────────┼──────┤ │三十三│99年2 月26日 │台北101 購物中心(台北) │ 2,915元│ ├───┼───────┼───────────────────┼──────┤ │三十四│99年2 月26日 │美商101 蒂芙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11,500元│ ├───┼───────┼───────────────────┼──────┤ │三十五│99年2 月2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40,000元│ ├───┼───────┼───────────────────┼──────┤ │三十六│99年2 月27日 │健康美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54,700元│ ├───┼───────┼───────────────────┼──────┤ │三十七│99年3 月25日 │LACOSTE OUTLET KARUIZAWA KITASAKU-GUN │ 5,098元│ │ │ │(KITASAKU-GUN) │ │ ├───┼───────┼───────────────────┼──────┤ │三十八│99年3 月25日 │GUCCI KARUIZAWA OUTLET(NAGANO) │ 8,397元│ ├───┼───────┼───────────────────┼──────┤ │三十九│99年3 月28日 │BURBERRY GINZA ( TOKYO) │ 8,947元│ ├───┼───────┼───────────────────┼──────┤ │四十 │99年3 月28日 │PRADA GINZA ( TOKYO) │ 30,968元│ ├───┼───────┼───────────────────┼──────┤ │四十一│99年3 月28日 │MATSUZAKAYA GINZATEN(TOKYO ) │ 19,495元│ ├───┼───────┼───────────────────┼──────┤ │四十二│99年3 月29日 │RIMOWA(台北) │ 41,140元│ ├───┼───────┼───────────────────┼──────┤ │四十三│99年4 月1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2,400元│ ├───┼───────┼───────────────────┼──────┤ │四十四│99年4 月1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2,000元│ ├───┼───────┼───────────────────┼──────┤ │四十五│99年4 月2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042元│ ├───┼───────┼───────────────────┼──────┤ │四十六│99年4 月2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4,401元│ ├───┼───────┼───────────────────┼──────┤ │四十七│99年4 月2 日 │kila kila H(台北) │ 5,610元│ ├───┼───────┼───────────────────┼──────┤ │四十八│99年4 月2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0,025元│ ├───┼───────┼───────────────────┼──────┤ │四十九│99年4 月2 日 │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台北) │ 18,712元│ ├───┼───────┼───────────────────┼──────┤ │ │99年4 月7 日 │跨國手續費 │ 830元│ ├───┼───────┼───────────────────┼──────┤ │五十 │99年4 月11日 │微風廣場(台北) │ 5,382元│ ├───┼───────┼───────────────────┼──────┤ │五十一│99年4 月11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6,055元│ ├───┼───────┼───────────────────┼──────┤ │五十二│99年4 月11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3,430元│ ├───┼───────┼───────────────────┼──────┤ │五十三│99年4 月14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4,290元│ ├───┼───────┼───────────────────┼──────┤ │五十四│99年4 月19日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2,000元│ ├───┼───────┼───────────────────┼──────┤ │五十五│99年4 月22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4,300元│ ├───┼───────┼───────────────────┼──────┤ │五十六│99年4 月23日 │DFS COTAI LIMITADA(MACAU ) │ 14,359元│ ├───┼───────┼───────────────────┼──────┤ │五十七│99年4 月23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9,120元│ ├───┼───────┼───────────────────┼──────┤ │五十八│99年4 月23日 │昇恆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50,000元│ ├───┼───────┼───────────────────┼──────┤ │五十九│99年4 月24日 │REST OLD NEPTUNE( GRUPO)(MACAU ) │ 6,753元│ ├───┼───────┼───────────────────┼──────┤ │六十 │99年4 月24日 │LOUIS VUITTON MACAU CO(MACAU ) │ 45,655元│ ├───┼───────┼───────────────────┼──────┤ │六十一│99年4 月26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7,568元│ ├───┼───────┼───────────────────┼──────┤ │六十二│99年4 月26日 │台北101(台北) │ 23,600元│ ├───┼───────┼───────────────────┼──────┤ │六十三│99年4 月26日 │美商101 蒂芙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27,500元│ ├───┼───────┼───────────────────┼──────┤ │六十四│99年4 月26日 │美商101 蒂芙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32,500元│ ├───┼───────┼───────────────────┼──────┤ │六十五│99年4 月28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7,100元│ ├───┼───────┼───────────────────┼──────┤ │六十六│99年4 月28日 │美商101 蒂芙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32,700元│ ├───┼───────┼───────────────────┼──────┤ │六十七│99年4 月28日 │態度髮型(台北) │ 2,800元│ ├───┼───────┼───────────────────┼──────┤ │ │99年5 月7 日 │跨國手續費 │ 1,339元│ ├───┼───────┼───────────────────┼──────┤ │六十八│99年5 月26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6,487元│ ├───┼───────┼───────────────────┼──────┤ │六十九│99年5 月26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0,100元│ ├───┼───────┼───────────────────┼──────┤ │七十 │99年5 月26日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4,480元│ ├───┼───────┼───────────────────┼──────┤ │七十一│99年5 月27日 │品冠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7,000元│ ├───┼───────┼───────────────────┼──────┤ │七十二│99年5 月31日 │ARK 大安分公司 (台北) │ 5,160元│ ├───┼───────┼───────────────────┼──────┤ │七十三│99年5 月31日 │kila kila H(台北) │ 9,940元│ ├───┼───────┼───────────────────┼──────┤ │七十四│99年5 月31日 │微風廣場(台北) │ 50,824元│ ├───┼───────┼───────────────────┼──────┤ │七十五│99年6 月4 日 │態度髮型(台北) │ 3,300元│ ├───┼───────┼───────────────────┼──────┤ │七十六│99年6 月4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5,728元│ ├───┼───────┼───────────────────┼──────┤ │七十七│99年6 月4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3,850元│ ├───┼───────┼───────────────────┼──────┤ │七十八│99年6 月4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2,800元│ ├───┼───────┼───────────────────┼──────┤ │七十九│99年6 月11日 │台灣中油左營店(高雄) │ 1,700元│ ├───┼───────┼───────────────────┼──────┤ │八十 │99年6 月11日 │大立精品(高雄) │ 3,800元│ ├───┼───────┼───────────────────┼──────┤ │八十一│99年6 月11日 │大立百貨(高雄) │ 34,140元│ ├───┼───────┼───────────────────┼──────┤ │八十二│99年6 月13日 │kila kila H (台北) │ 3,800元│ ├───┼───────┼───────────────────┼──────┤ │八十三│99年6 月13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5,230元│ ├───┼───────┼───────────────────┼──────┤ │八十四│99年6 月13日 │kila kila H(台北) │ 11,540元│ ├───┼───────┼───────────────────┼──────┤ │八十五│99年6 月14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8,825元│ ├───┼───────┼───────────────────┼──────┤ │八十六│99年6 月14日 │微風廣場(台北) │ 33,000元│ ├───┼───────┼───────────────────┼──────┤ │八十七│99年6 月21日 │GUCCI 旗艦店(台北) │ 3,150元│ ├───┼───────┼───────────────────┼──────┤ │八十八│99年6 月21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0,395元│ ├───┼───────┼───────────────────┼──────┤ │八十九│99年6 月21日 │GUCCI 旗艦店(台北) │ 30,735元│ ├───┼───────┼───────────────────┼──────┤ │九十 │99年6 月26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7,060元│ ├───┼───────┼───────────────────┼──────┤ │九十一│99年6 月28日 │GUCCI 旗艦店(台北) │ 250元│ ├───┼───────┼───────────────────┼──────┤ │九十二│99年6 月28日 │長榮加油站(桃園) │ 1,350元│ ├───┼───────┼───────────────────┼──────┤ │九十三│99年6 月28日 │鷹堡飲食店(桃園) │ 5,830元│ ├───┼───────┼───────────────────┼──────┤ │九十四│99年6 月28日 │GUCCI 旗艦店(台北) │ 31,185元│ ├───┼───────┼───────────────────┼──────┤ │九十五│99年6 月29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1,500元│ ├───┼───────┼───────────────────┼──────┤ │九十六│99年6 月29日 │微風廣場 (台北) │ 23,600元│ ├───┼───────┼───────────────────┼──────┤ │九十七│99年6 月29日 │美光眼鏡行(台北) │ 9,500元│ ├───┼───────┼───────────────────┼──────┤ │九十八│99年6 月30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45,990元│ ├───┼───────┼───────────────────┼──────┤ │九十九│99年7 月1 日 │EDO JAPANESE REST(MACAU) │ 11,497元│ ├───┼───────┼───────────────────┼──────┤ │一○○│99年7 月6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6,505元│ ├───┼───────┼───────────────────┼──────┤ │ │99年7 月7 日 │跨國手續費 │ 179元│ ├───┼───────┼───────────────────┼──────┤ │一○一│99年7 月26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17,328元│ ├───┼───────┼───────────────────┼──────┤ │一○二│99年7 月29日 │台茂購物中心 (桃園) │ 2,715元│ ├───┼───────┼───────────────────┼──────┤ │一○三│99年7 月29日 │台茂購物中心(桃園) │ 3,947元│ ├───┼───────┼───────────────────┼──────┤ │一○四│99年7 月29日 │台茂購物中心(桃園) │ 20,199元│ ├───┼───────┼───────────────────┼──────┤ │一○五│99年7 月30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10,602元│ ├───┼───────┼───────────────────┼──────┤ │一○六│99年7 月30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34,230元│ ├───┼───────┼───────────────────┼──────┤ │一○七│99年8 月15日 │長榮加油站(桃園) │ 1,732元│ ├───┼───────┼───────────────────┼──────┤ │一○八│99年8 月15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0,395元│ ├───┼───────┼───────────────────┼──────┤ │一○九│99年8 月16日 │三四味屋居酒日本料理(台北) │ 2,618元│ ├───┼───────┼───────────────────┼──────┤ │一一○│99年8 月1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7,200元│ ├───┼───────┼───────────────────┼──────┤ │一一一│99年8 月1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3,200元│ ├───┼───────┼───────────────────┼──────┤ │一一二│99年8 月16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4,490元│ ├───┼───────┼───────────────────┼──────┤ │一一三│99年8 月16日 │微風廣場 (台北) │ 23,580元│ ├───┼───────┼───────────────────┼──────┤ │一一四│99年8 月18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45,000元│ ├───┼───────┼───────────────────┼──────┤ │一一五│99年8 月22日 │中油中山高仁德北上加油站(台南) │ 1,309元│ ├───┼───────┼───────────────────┼──────┤ │一一六│99年8 月22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 40,000元│ ├───┼───────┼───────────────────┼──────┤ │一一七│99年8 月23日 │微風廣場(台北) │ 32,580元│ ├───┼───────┼───────────────────┼──────┤ │一一八│99年8 月24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6,500元│ ├───┼───────┼───────────────────┼──────┤ │一一九│99年8 月27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0,000元│ ├───┼───────┼───────────────────┼──────┤ │一二○│99年8 月29日 │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788元│ ├───┼───────┼───────────────────┼──────┤ │一二一│99年8 月31日 │甲大鴻港式飲茶店(桃園) │ 8,100元│ ├───┼───────┼───────────────────┼──────┤ │一二二│99年9 月4 日 │指漾時尚美甲(台北) │ 10,000元│ ├───┼───────┼───────────────────┼──────┤ │一二三│99年9 月5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377元│ ├───┼───────┼───────────────────┼──────┤ │一二四│99年9 月15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500元│ ├───┼───────┼───────────────────┼──────┤ │一二五│99年9 月15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817元│ ├───┼───────┼───────────────────┼──────┤ │一二六│99年9 月15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3,300元│ ├───┼───────┼───────────────────┼──────┤ │一二七│99年9 月15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4,800元│ ├───┼───────┼───────────────────┼──────┤ │一二八│99年9 月17日 │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6,400元│ ├───┼───────┼───────────────────┼──────┤ │一二九│99年9 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526元│ ├───┼───────┼───────────────────┼──────┤ │一三○│99年9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860元│ ├───┼───────┼───────────────────┼──────┤ │一三一│99年9 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370元│ ├───┼───────┼───────────────────┼──────┤ │一三二│99年9 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346元│ ├───┼───────┼───────────────────┼──────┤ │一三三│99年9 月1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856元│ ├───┼───────┼───────────────────┼──────┤ │一三四│99年9 月21日 │甲大鴻港粵海鮮飲茶(桃園) │ 3,300元│ ├───┼───────┼───────────────────┼──────┤ │一三五│99年9 月26日 │三四味屋居酒日本料理(台北) │ 3,457元│ ├───┼───────┼───────────────────┼──────┤ │一三六│99年9 月2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001元│ ├───┼───────┼───────────────────┼──────┤ │一三七│99年9 月2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136元│ ├───┼───────┼───────────────────┼──────┤ │一三八│99年9 月2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615元│ ├───┼───────┼───────────────────┼──────┤ │一三九│99年9 月2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1,945元│ ├───┼───────┼───────────────────┼──────┤ │一四○│99年9 月29日 │指漾時尚美甲(台北) │ 10,000元│ ├───┼───────┼───────────────────┼──────┤ │一四一│99年9 月30日 │超級名品牌精品二手店(桃園) │ 50,000元│ ├───┼───────┼───────────────────┼──────┤ │一四二│99年10月2 日 │佐丹奴飛天女裝門市(台北) │ 33,984元│ ├───┼───────┼───────────────────┼──────┤ │一四三│99年10月2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617元│ ├───┼───────┼───────────────────┼──────┤ │一四四│99年10月2 日 │百家班活蝦店- 林森店(台北) │ 4,120元│ ├───┼───────┼───────────────────┼──────┤ │一四五│99年10月2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2,600元│ ├───┼───────┼───────────────────┼──────┤ │一四六│99年10月6 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243元│ ├───┼───────┼───────────────────┼──────┤ │一四七│99年10月6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8,194元│ ├───┼───────┼───────────────────┼──────┤ │一四八│99年10月6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4,190元│ ├───┼───────┼───────────────────┼──────┤ │一四九│99年10月6 日 │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8,000元│ ├───┼───────┼───────────────────┼──────┤ │一五○│99年10月7 日 │Ki Ki(台北) │ 1,154元│ ├───┼───────┼───────────────────┼──────┤ │一五一│99年10月12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3,509元│ ├───┼───────┼───────────────────┼──────┤ │一五二│99年10月12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5,100元│ ├───┼───────┼───────────────────┼──────┤ │一五三│99年10月13日 │新源芳魚翅店(桃園) │ 15,114元│ ├───┼───────┼───────────────────┼──────┤ │一五四│99年10月14日 │鷹堡飲食店(桃園) │ 8,600元│ ├───┼───────┼───────────────────┼──────┤ │一五五│99年10月1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298元│ ├───┼───────┼───────────────────┼──────┤ │一五六│99年10月16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3,715元│ ├───┼───────┼───────────────────┼──────┤ │一五七│99年10月18日 │何善之涮羊肉(台北) │ 3,091元│ ├───┼───────┼───────────────────┼──────┤ │一五八│99年10月1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197元│ ├───┼───────┼───────────────────┼──────┤ │一五九│99年10月1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298元│ ├───┼───────┼───────────────────┼──────┤ │一六○│99年10月1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4,172元│ ├───┼───────┼───────────────────┼──────┤ │一六一│99年10月19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5,000元│ ├───┼───────┼───────────────────┼──────┤ │一六二│99年10月22日 │何善之涮羊肉(台北) │ 2,651元│ ├───┼───────┼───────────────────┼──────┤ │一六三│99年10月22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6,900元│ ├───┼───────┼───────────────────┼──────┤ │一六四│99年10月25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287元│ ├───┼───────┼───────────────────┼──────┤ │一六五│99年10月25日 │微風廣場(台北) │ 31,000元│ ├───┼───────┼───────────────────┼──────┤ │一六六│99年10月26日 │微風廣場(台北) │ 3,000元│ ├───┼───────┼───────────────────┼──────┤ │一六七│99年10月26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0,000元│ ├───┼───────┼───────────────────┼──────┤ │一六八│99年10月26日 │何善之涮羊肉(台北) │ 4,807元│ ├───┼───────┼───────────────────┼──────┤ │一六九│99年10月27日 │指漾時尚美甲(台北) │ 30,000元│ ├───┼───────┼───────────────────┼──────┤ │一七○│99年10月27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891元│ ├───┼───────┼───────────────────┼──────┤ │一七一│99年10月28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858元│ ├───┼───────┼───────────────────┼──────┤ │一七二│99年10月28日 │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2,980元│ ├───┼───────┼───────────────────┼──────┤ │一七三│99年11月1 日 │麗群診所(台北) │ 10,000元│ ├───┼───────┼───────────────────┼──────┤ │一七四│99年11月23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298元│ ├───┼───────┼───────────────────┼──────┤ │一七五│99年11月23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250元│ ├───┼───────┼───────────────────┼──────┤ │一七六│99年11月23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4,014元│ ├───┼───────┼───────────────────┼──────┤ │一七七│99年11月23日 │kila kila H(台北) │ 10,550元│ ├───┼───────┼───────────────────┼──────┤ │一七八│99年11月24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19,845元│ ├───┼───────┼───────────────────┼──────┤ │一七九│99年11月29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606元│ ├───┼───────┼───────────────────┼──────┤ │一八○│99年11月29日 │kila kila H(台北) │ 2,000元│ ├───┼───────┼───────────────────┼──────┤ │一八一│99年11月30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560元│ ├───┼───────┼───────────────────┼──────┤ │一八二│99年11月30日 │微風廣場(台北) │ 55,266元│ ├───┼───────┼───────────────────┼──────┤ │一八三│99年12月2 日 │達利洋行(台北) │ 4,716元│ ├───┼───────┼───────────────────┼──────┤ │一八四│99年12月2 日 │微風廣場(台北) │ 43,650元│ ├───┼───────┼───────────────────┼──────┤ │一八五│99年12月4 日 │甲大鴻港粵海鮮飲茶(桃園) │ 9,000元│ ├───┼───────┼───────────────────┼──────┤ │一八六│99年12月9 日 │采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 │ 5,040元│ ├───┼───────┼───────────────────┼──────┤ │一八七│99年12月9 日 │SOGO HONG KONG CO LTD (HONG KONG ) │ 7,060元│ ├───┼───────┼───────────────────┼──────┤ │一八八│99年12月9 日 │CHANEL LIMITED(HONG KONG ) │ 19,783元│ ├───┼───────┼───────────────────┼──────┤ │一八九│99年12月10日 │LOUIS VUITTON HK LTD(HONG KONG ) │ 53,256元│ ├───┼───────┼───────────────────┼──────┤ │一九○│99年12月11日 │GIORDANO(HONG KONG) │ 47,775元│ ├───┼───────┼───────────────────┼──────┤ │一九一│99年12月13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52,600元│ ├───┼───────┼───────────────────┼──────┤ │一九二│99年12月18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1,816元│ ├───┼───────┼───────────────────┼──────┤ │一九三│99年12月18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3,950元│ ├───┼───────┼───────────────────┼──────┤ │一九四│99年12月18日 │微風廣場(台北) │ 26,940元│ ├───┼───────┼───────────────────┼──────┤ │一九五│99年12月20日 │台灣中油中壢服務區站(桃園) │ 1,784元│ ├───┼───────┼───────────────────┼──────┤ │一九六│99年12月21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858元│ ├───┼───────┼───────────────────┼──────┤ │一九七│99年12月21日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5,677元│ ├───┼───────┼───────────────────┼──────┤ │一九八│99年12月22日 │態度髮型(台北) │ 5,400元│ ├───┼───────┼───────────────────┼──────┤ │一九九│99年12月23日 │指漾時尚美甲(台北) │ 10,000元│ ├───┼───────┼───────────────────┼──────┤ │二○○│99年12月23日 │微風廣場(台北) │ 12,285元│ ├───┼───────┼───────────────────┼──────┤ │二○一│99年12月28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 3,765元│ ├───┼───────┼───────────────────┼──────┤ │二○二│99年12月28日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 34,600元│ ├───┼───────┼───────────────────┼──────┤ │二○三│99年12月29日 │台灣中油成功一路站(高雄) │ 1,486元│ ├───┼───────┼───────────────────┼──────┤ │ │100 年1 月7 日│國外交易手續費 │ 1,921元│ ├───┼───────┼───────────────────┼──────┤ │二○四│100 年1 月9 日│微風廣場(台北) │ 2,528元│ ├───┼───────┼───────────────────┼──────┤ │二○五│100 年1 月9 日│微風廣場(台北) │ 3,840元│ ├───┼───────┼───────────────────┼──────┤ │二○六│100 年1 月9 日│微風廣場(台北) │ 20,000元│ ├───┼───────┼───────────────────┼──────┤ │二○七│100 年1 月10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089元│ ├───┼───────┼───────────────────┼──────┤ │二○八│100 年1 月10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2,680元│ ├───┼───────┼───────────────────┼──────┤ │二○九│100 年1 月10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3,240元│ ├───┼───────┼───────────────────┼──────┤ │二一○│100 年1 月10日│kila kila H(台北) │ 7,000元│ ├───┼───────┼───────────────────┼──────┤ │二一一│100 年1 月10日│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11,452元│ ├───┼───────┼───────────────────┼──────┤ │總計 │ │ │3,213,20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