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 原告
- 廣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木火
- 訴訟代理人
- 蔡銘書律師
- 被告
- 鏵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瑞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8,5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3,96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3,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