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18號
- 原告
- 余永甯
- 被告
- 秦庠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因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4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查。雖原告復就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03 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駁回聲請,繼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抗字第2048號裁定駁回原告抗告確定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訴訟救助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三、是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