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坤廣
- 即被告
- 富鏵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 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長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5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6,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