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 原告
- 藍長文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曼瑤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百欣律師
- 被告
- 邱坤廣
- 被告
- 富鏵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 松
- 被告
- 彭萬璋
- 被告
- 游展彥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珮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宏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及事實與理由欄第六段,均應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