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哲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協峯銘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欽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5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