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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漢權顏世翠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原告
翊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勳
被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16,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2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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