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原告
- 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忠用
- 被告
-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清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3 年1 月17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2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