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詮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梅玲
- 代理人
- 邱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1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11 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 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越特新科技有限公司│聯邦銀行桃園分行 │102年5月31日 │11,033元 │UA八三一三七六│ ││1 │鄭榮章 │ │ │ │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