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123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 年度除字第123 號
- 聲請人
- 捷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碩勲
- 代理人
- 蔡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3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3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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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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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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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冀泰工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2年9月12日 │96,075元 │AV0九00七九│ │
│1 │ │壢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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