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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請人
順鴻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皇
訴訟代理人
黃苡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7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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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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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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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力信企業社        │上海商業銀行中壢分│102年10月31日         │68,881元        │CLA一三二0八│    │
│1 │                  │行                │                      │                │六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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