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順鴻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皇 訴訟代理人 黃苡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7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莊琦華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力信企業社 │上海商業銀行中壢分│102年10月31日 │68,881元 │CLA一三二0八│ │ │1 │ │行 │ │ │六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