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順鴻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皇
- 訴訟代理人
- 黃苡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73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3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3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力信企業社 │上海商業銀行中壢分│102年10月31日 │68,881元 │CLA一三二0八│ │
│1 │ │行 │ │ │六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