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37號
- 聲請人
- 太千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衍臻
- 訴訟代理人
- 張木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3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3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總茂五金有限公司 │台灣企銀大園分行 │102年9月5日 │162,267元 │AB一七五七一四│ │
│ │王祥弘 │ │ │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