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王乃雯
- 訴訟代理人
- 鄭雅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1 │1000│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