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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8號

聲請人
王乃雯
訴訟代理人
鄭雅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1   │1000│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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