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8號聲 請 人 王乃雯 訴訟代理人 鄭雅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1 │1000│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