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9號聲 請 人 李靜蘭 訴訟代理人 鄭雅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4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4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洪明媚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旭富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000五五六五─│ │1 │1000│ │ │ │ │五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