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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156 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除字第156 號

聲請人
建言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明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 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 元;第2 款至第7 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1,000 元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然聲請人未依規定繳納,

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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