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除字第156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除字第156 號
- 聲請人
- 建言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春明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 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 元;第2 款至第7 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1,000 元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然聲請人未依規定繳納,
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