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通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佳祥
- 訴訟代理人
- 歐碧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5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02 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2 年10月2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02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2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
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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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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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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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呂永吉 │大園鄉農會 │102年10月20日 │9,293元 │FA二一八二三三│ │
│1 │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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