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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請人
蔡漢林即大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屆滿(登報日期
    為102 年12月27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3 年4 月27
    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
│支票附表:103 年度除字第213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慶榮發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102年12月4 日   │468,373元       │KZ00一二八四四│    │
│  │公司  方啓福      │中壢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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