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蔡漢林即大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屆滿(登報日期為102 年12月27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3 年4 月27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秀鳳 ┌────────────────────────────────────────────────────┐ │支票附表:103 年度除字第213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慶榮發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102年12月4 日 │468,373元 │KZ00一二八四四│ │ │ │公司 方啓福 │中壢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