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新力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睿昇
- 訴訟代理人
- 陳豐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14號│├──┬───┬──────┬───────┬─────┬─────┤│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鼎煜精│玉山商業銀行│102 年10月5日 │10,300元 │BA0000000 ││ │密工業│南崁分行 │ │ │ ││ │有限公│ │ │ │ ││ │司何其│ │ │ │ ││ │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