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4號聲 請 人 新力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睿昇 訴訟代理人 陳豐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 │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14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鼎煜精│玉山商業銀行│102 年10月5日 │10,300元 │BA0000000 │ │ │密工業│南崁分行 │ │ │ │ │ │有限公│ │ │ │ │ │ │司何其│ │ │ │ │ │ │澤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