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214號聲 請 人 新力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睿昇 代理人 陳豐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金額「10,3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元」。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