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214號
- 聲請人
- 新力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睿昇
- 代理人
- 陳豐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金額「10,3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