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9號
- 聲請人
- 羅文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743 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4 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股數 │張數│ ├──────────┼────────┼────┼──┤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101-NE-0000000-0│10000股 │ 1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