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8號聲 請 人 黃國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70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3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 ①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98ND0000000-0│ 1 │ 1,000│ ├──┼──────────┼───────┼──┼───┤ │ ② │ (同上) │098ND0000000-0│ 1 │ 1,000│ ├──┼──────────┼───────┼──┼───┤ │ ③ │ (同上) │098ND0000000-0│ 1 │ 1,000│ ├──┼──────────┼───────┼──┼───┤ │ ④ │ (同上) │098ND0000000-0│ 1 │ 1,000│ ├──┼──────────┼───────┼──┼───┤ │ ⑤ │ (同上) │098ND0000000-0│ 1 │ 1,000│ ├──┼──────────┼───────┼──┼───┤ │ ⑥ │ (同上) │098ND0000000-0│ 1 │ 1,000│ ├──┼──────────┼───────┼──┼───┤ │ ⑦ │ (同上) │098ND0000000-0│ 1 │ 1,000│ ├──┼──────────┼───────┼──┼───┤ │ ⑧ │ (同上) │098ND0000000-0│ 1 │ 1,000│ ├──┼──────────┼───────┼──┼───┤ │ ⑨ │ (同上) │098ND0000000-0│ 1 │ 1,000│ ├──┼──────────┼───────┼──┼───┤ │ ⑩ │ (同上) │098ND0000000-0│ 1 │ 1,000│ ├──┼──────────┼───────┼──┼───┤ │ ⑪ │ (同上) │098ND0000000-0│ 1 │ 1,000│ ├──┼──────────┼───────┼──┼───┤ │ ⑫ │ (同上) │098ND0000000-0│ 1 │ 1,000│ ├──┼──────────┼───────┼──┼───┤ │ ⑬ │ (同上) │098ND0000000-0│ 1 │ 1,000│ ├──┼──────────┼───────┼──┼───┤ │ ⑭ │ (同上) │098NX0000000-0│ 1 │ 478│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