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0號聲 請 人 聯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即育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玲 代 理 人 吳忠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原為103 年5 月25日,遇假日順延1 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吳仁心 ┌──────────────────────────────────────────────────────┐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6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1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90年11月2 日 │ 346元 │AL九六八一七九九│ │ │ │限公司林兆童 │ │ │ │ │ │ ├─┼─────────┼─────────┼───────────┼────────┼────────┼──┤ │2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90年11月2 日 │ 15,750元 │AL九六八一七九八│ │ │ │限公司林兆童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