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0號
- 聲請人
- 聯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即育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宛玲
- 代理人
- 吳忠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原為103 年5 月25日,遇假日順延1 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6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新臺幣) │ │ │├─┼─────────┼─────────┼───────────┼────────┼────────┼──┤│1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90年11月2 日 │ 346元 │AL九六八一七九九│ ││ │限公司林兆童 │ │ │ │ │ │├─┼─────────┼─────────┼───────────┼────────┼────────┼──┤│2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90年11月2 日 │ 15,750元 │AL九六八一七九八│ ││ │限公司林兆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