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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請人
聯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即育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玲
代理人
吳忠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原為103 年5 月25日,遇假日順延1 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 頁),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26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新臺幣) │ │ │├─┼─────────┼─────────┼───────────┼────────┼────────┼──┤│1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90年11月2 日 │ 346元 │AL九六八一七九九│ ││ │限公司林兆童 │ │ │ │ │ │├─┼─────────┼─────────┼───────────┼────────┼────────┼──┤│2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臺灣銀行平鎮分行 │90年11月2 日 │ 15,750元 │AL九六八一七九八│ ││ │限公司林兆童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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