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良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豪
- 代理人
- 賴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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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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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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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平鎮分│102年9月10日 │565,274元 │BD0九六0六四│
│司 │行 │ │ │七 │
│法定代理人 徐淑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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